2005年4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用刀去求爱 损名又破财
葛东方

  近日,台州椒江法院椒北法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当庭宣判:被告项某赔偿原告黄女各项损失费24564.24元。
  原来,对黄女素有好感的项某经多次邀请,黄女才同意一起到外面走走。2004年2月15日晚9时左右,两人来到椒江烈士山附近,项某因不满黄对其冷漠,拔刀向黄女胸口和左腰处各刺一刀,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。事发后,项某被治安拘留14天,并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。该案因被告项某未作答辩,又不到庭应诉,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。(葛东方)